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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教委同事参加会议,入住某酒店的当晚,在酒店不小心被大厅电子秤绊倒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折。我认为入住酒店,就和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在我摔倒处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而导致受伤,应赔偿全部损失。酒店否认我的摔倒受伤有任何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自你登记入住酒店时起,你就与酒店形成了以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酒店作为提供房客食宿的服务机构,其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你的受伤,说明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自己的不慎导致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